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莫兆鴻
- 原告花旗
- 被告陳興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玖佰貳拾貳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33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興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興業於民國93年07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1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06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19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緣相對人陳興業於民國110年12月0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11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06月22日 止未受償之利息12010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7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 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13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506元 陳興業 自民國111年06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002 新臺幣 316807元 陳興業 自民國111年06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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