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682號
- 債權人
- 科影數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皇然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柏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所設於台北市文山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