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志宏、高健哲
-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爍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高健哲、陳婉苓、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柒拾柒萬柒仟玖佰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55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債 務 人 爍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健哲 債 務 人 高健哲 債 務 人 陳婉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柒拾柒萬柒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三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爍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高健哲、陳婉苓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5日簽立授信往 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借款期間為110年5月7日起至114年5月7日止(證二),利率為年利率3.435%(按中華郵政二年期之 非大額定儲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215%計算,目前中華郵 政二年期之非大額定儲存款機動利率為年利率1.22%)(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七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相對人爍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有「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之情事(證四),依前揭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6條第1項第2款之約定,聲請人得主張債 務全部到期,迭經催討,迄今仍有3,777,965元及利息、違 約金未獲清償(證五),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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