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7747號
- 債 權 人
- 友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月霞
- 債 務 人
- 興隨興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棠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促字第27747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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