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9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911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葉健中
債務人
李金隆即隆順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壹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5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壹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6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陸拾伍萬玖仟伍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5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四)壹拾陸萬肆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5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