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1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121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債務人
- 曾偉峻即曾文宗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曾文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伍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其中(一)貳萬壹仟貳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貳拾陸萬零壹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