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6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616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張瑋庭
- 債務人
- 李金隆即隆順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零玖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31616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0,997元 李金隆即隆順企業社 自民國111年07月06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3.855%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98%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0,997元 李金隆即隆順企業社 自民國111年 08月07日起 至民國111年 09月27日止 按年息3.855%之百分之十計算 自民國111年 0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98%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3.98%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