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2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272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建達
- 債務人
- 陳莉婷即哈電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肆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參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肆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