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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28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債權人
新北市蘆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有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玉駖即蘇郁婷即阿根蛋餅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於新北市蘆洲戶政事務所,又債權人雖於聲請狀內陳報債務人之居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00號,惟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查訪實際居住使用情形,經函覆得知該址為營業場所,且受查訪人亦表示不認識債務人,其並未實際居住於該址,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查訪記錄表附卷可稽,則本件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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