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028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1年度司促字第36028號
- 債 權 人
- 鵬湯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少澤
- 債 務 人
- 光品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朝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捌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