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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
    羅秉竤頑美精品有限公司劉沛玲即劉育伶即劉正雄商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080號 債 權 人 羅秉竤 債 務 人 頑美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沛玲即劉育伶 債 務 人 劉沛玲即劉育伶即劉正雄商行 一、債務人頑美精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陸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一、債務人劉沛玲即劉育伶即劉正雄商行應向債權人給付參拾捌萬貳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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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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