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尚瑞強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鄭宇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7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鄭宇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鄭宇軒於民國110年06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 111年10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 達。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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