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9013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1年度司促字第39013號
- 債 權 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宏
- 非訟代理人
- 李慶良
- 債 務 人
- 愛碼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官欣怡
-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壹佰參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