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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0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048號

債權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陳威韶律師
法定代理人
邱子媛
債務人
台灣康保生物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耀焜
債務人
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華
債務人
冠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牧甫

廖耀焜

一、債務人台灣康保生物科研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萬肆仟柒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捌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冠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參仟參佰元,及其中柒仟貳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捌萬陸仟壹佰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等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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