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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98號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慶暹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藍慶文
債務人
藍讚聲
債務人
藍張麗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貳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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