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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8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8 日

聲請人
張智程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張智程 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1132~1136 5 5000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
      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
      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
      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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