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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40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2 日

聲請人
劉賢智
相對人
全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兆明
相對人
宋兆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各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140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新台幣)    001 111年1月7日 500,000元 111年2月6日 111年1月7日  002 110年11月3日 1,000,000元 111年2月5日 110年11月3日  003 111年1月10日 490,000元 111年2月9日 111年1月10日  004 111年1月25日 100,000元 111年2月10日 111年1月25日  005 111年1月27日 2,000,000元 111年2月10日 11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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