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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69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4 日

聲請人
許人俊即俊豪企業社
相對人
陳秉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請求自提示日起之利息,但未記載提示日日期)。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一紙。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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