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簡聲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怡穎、啟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見保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全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簡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啟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止) 法定代理人 陳全成 相 對 人 先見保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止) 法定代理人 陳全成 陳泰宏 相 對 人 陳全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及相對人現設籍於新北○○○○○○○○,以致無法 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公司登記資料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函及本院函影本等為證,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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