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44號
- 聲請人
- 監耕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淑萍
- 相對人
-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逸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5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51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