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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4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聲請人
監耕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淑萍
相對人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5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51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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