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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8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聲請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歐陽宇莉
相對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相對人
翁聰智

楊文廣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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