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張明道、吳慶輝
-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歐陽宇莉
- 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翁聰智、楊文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歐陽宇莉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相 對 人 翁聰智 楊文廣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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