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735號
- 聲請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相對人
- 志強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文
- 相對人
- 李志文
謝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333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603號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102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470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02106),准予變換為111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11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470萬元債券壹張,核與本院因104年度司裁全字第677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