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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920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聲請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游錦源
相對人
天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孫元璟
相對人
邵安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天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孫元璟」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孫元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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