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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2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宋家瑋

聲請人
福融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力元
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
相對人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戊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0樓 之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之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段00號9樓之10,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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