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訴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家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芳瑜因本院111年度家訴字第1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5,1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