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111號
- 上訴人
- 杰陞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宥靜
- 被上訴人
- 林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7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小額訴訟聲明不服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提出 者,毋庸命其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 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又對於未合法表明上訴理 由之不合法上訴,小額訴訟程序第二審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裁定 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又原審於民國111年4月22日判決後,上訴人固於111年5月18日具狀提出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本公司杰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對此判決不服,懇請重開調解庭及具與答辯」、「杰陞收到判決書後因公司染疫依CDC規定停止上班」等語,未具體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見本院卷第17至21頁),且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迄今已逾20日,亦未具狀表明其上訴理由;縱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陳宥靜、原審訴訟代理人蔣文耀因感染Covid-19傳染性肺炎而居家隔離,然其等均早於111年5月13日即隔離期滿,有隔離通知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至29頁),自難執此為上訴人違反前開規定之正當理由。是依上開法律規定,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不合法,本院自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其數額為1,500元,並應由上訴人負擔。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