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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趙悅伶
  • 法定代理人
    林重鈞

  • 原告
    旭鴻水電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簡欣怡即詠程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7號 原 告 旭鴻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重鈞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 邱于倫律師 被 告 簡欣怡即詠程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19日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為訴之變更追加,原告起訴後追加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85萬6,780元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 加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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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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