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1 分鐘讀完 全文 7,0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建字第4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朱慧真

原告
伸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賢
訴訟代理人
莊志文
被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5,69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35,2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5,6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㈠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莊子賢,有新北市政府函、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135至139頁),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199頁),應予准許。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0年9月至000年0月間承攬被告營建廢棄物清理,業已施工完畢,並已檢具請款單及發票向被告請領工程貨款(下稱系爭報酬),如附表所示系爭報酬合計新臺幣(下同)1,266,552元(含稅),伊並於111年6月23日以新店頂城郵局第61號存證信函催請被告給付系爭報酬未果。為此,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66,5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以書狀陳稱:經伊核算應給付工程貨款僅如附表「被告主張之金額」欄所示金額,逾此範圍爭執如下:

㈠關於附表編號1所示報酬:此部分原告提出之單據均未經伊工地主任簽名,無法核實確認載運台數及廢塑物重量。且就原告提出之LINE對話截圖,顯示原告載運地點為訴外人谷綠林公司舊廠房,與伊承攬谷綠林公司廠辦新建工程地點不同。原告清運之廢棄物品乃生產傢具所產生之木材、廢塑膠垃圾,被告與谷綠林公司合約無此筆清運廢棄物品之費用,被告亦無向谷綠林公司追加此筆費用。伊係代業主即谷綠林公司要求原告前往清運,此筆費用應由谷綠林公司支付,伊工地主任因而未在載運單據上簽名。再者,依原告提出之110年9月20日報價單記載每臺10,000元,比110年10月30日報價單記載每1台8,200元高,足證該筆用係由谷綠林公司直接支付予原告。退步言,縱認伊應支付此筆費用,載運時間既為110年9月25日至同年10月18日,自應依兩造於110年5月10日簽訂之簡易合約書約定之單價1台4,400元計價。

㈡附表編號2、3、4、5所示廢棄物清理報酬:110年10月30日原告要求變更單價為8,500元,經議價後同意單價為8,200元,故110年10月30日後單價應以8,200元計價。

㈢附表編號6之請款單號:此部分為莊巖土一建設觀音工地之清運費用,惟因兩造尚未簽訂合約書及確認,故伊認為單價應以8,500元計算。資為抗辯。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民事訴訟如待證事實陷於真偽不明之狀態時,為求發現真實並促進訴訟,應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命負舉證責任之人提出證據,再由法院本於調查證據之結果,斟酌全辯論意旨,依證據評價判斷事實之真偽。倘負舉證責任之一方,不能提出使法院就應證事實形成確切之心證時,即應對事實真偽不明之狀態承擔不利益之結果(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7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末按契約之成立,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以該契約當事人雙方之意思表示趨於一致為已足,此項意思表示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均無不可。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

㈡原告主張於110年9月至000年0月間承攬被告營建廢棄物清理,已完成工作,被告應給付工程款1,266,552元(含稅),雖據其提出請款明細、統一發票、簽收單、地磅單、111年6月23日新店頂城郵局存證號碼第61號存證信函暨回執、報價單、原告與被告工務副理張玉玲間LINE對話截圖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5至49頁、卷二第25至73、25至27、75、103至105頁),惟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㈢經查:

⒈附表編號1所示報酬510,140元部分:

⑴觀之原告提出之日期為110年9月24日之報價單上載:「工程名稱:泰山區新北大道-建混」、「建混+雜項/1台/單價10,000元」,地點為「谷綠林舊廠房/新北市○○區○○○道○段000巷00號」;估價日期為110年9月29日之報價單上載:「工程名稱:泰山區新北大道-建混」、「木材清運/1台9,000元」,有該2份報價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5頁、第27頁),上開2份報價單上均有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戳章印文,且該印文除被告公司名稱外尚有「以正式合約簽訂」之文字,又依上開2份報價單上均未記載有約定被告清運廢棄物之報酬由谷綠林公司付款,足見上開2份報價單所示契約之當事人為兩造,谷綠林公司非合約當事人。又被告未否認原告提出之LINE對話截圖內容之形式真正,而觀之LINE對話截圖所示內容,被告將載運情形上傳給被告公司工務副理張玉玲,並向張玉玲詢問10月份谷綠林公司貨款何時可以放款,張玉玲並以LINE回傳:「明天確認」,有LINE對話截圖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3頁),自難認被告僅係代訴外人谷林綠公司叫原告載運。被告公司抗辯依原告提出之LINE對話內容有「調度有說8/23此地點谷綠林有通知我們載運1台太空袋1.5米,此台到處理到要1萬元,公司做白工還虧2600元」等語,而被告公司張玉玲回稱「回報公司」,僅是回報公司知悉,並未同意原告向被告公司請款,被告僅代谷綠林公司叫原告前往谷綠林公司位於新北市○○區○○道段000巷00號舊廠房清運,應由谷綠林公司給報酬云云,難認可採。

⑵被告未否認原告提出之110年9月24日之報價單,又被告公司工務副理就原告傳送共計34台之內容,並無反對之意思表示,亦有LINE對話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81頁),而被告向原告請款時亦有開立發票連同請款帳單寄送被告,被告收受後均未將發票退還原告,亦有請款單及發票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5頁、卷二第321頁),足以間接推知被告已默認原告載運之廢棄物共計34台,則原告請求建混+雜項清運及廢塑膠垃圾清運34台之報酬,核屬有據。

⑶被告復辯稱:原告載運時間為110年9月25日至同年10月18日,應依兩造合約書如被證1單價4,400元計價云云。經查:被告未否認原告提出之110年9月24日、110年9月29日之2份報價單(見本院卷二第25頁、第27頁),再依110年9月24日之報價單上載太空包大約24包+鏟,再觀之原告提出之LINE照片上所示車輛上裝載木材,有LINE對話截圖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5頁),則依原告提出估價日期為110年9月29日之報價單上載木材清運1台9,000元,又原告提出之LINE對話截圖影像模糊,故依原告提出之LINE對話截圖內容,張玉玲向原告公司傳送「谷綠林清運簽單均未簽有相關資歷可提供嗎主管看到金額嚇到了」(見本院卷二第357頁),被告公司人員回傳「司機有給我相片,我會轉LINE給你」(見本院卷二第361頁),嗣被告公司人員傳送給張玉玲之運送廢棄物車輛影像,清晰影像部分顯示係載運木材,有該LINE對話截圖內容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63至393頁),其餘部分則模糊而無法辨識,致事實陷於真偽不明之狀態時,本院向原告闡明,請其提供可為辨識之影像,原告並未提出,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說明,自應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認原告不能證明係載運「建混+雜項」,此外,原告復未提出非載運木材之證明,是附表編號1所示報酬應以110年9月29日之報價單上載木材清運1台9,000元計算,共計306,000元(計算式:34×9000=306000元),則原告就附表1所示報酬請求被告給付306,000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核屬無據,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⒉附表編號2、3、4、5所示工程款依序為340,000元、17,000元、25,500元、57,400元部分:被告就原告已完成此部分廢棄物清運工程之事實,並未爭執,惟辯以此部分(請款單號:144165、144630、146391))之清運費用,因110年10月30日原告要求變更單價為8,500元,經雙方議價後同意單價為1台8,200元(見本院卷一第67頁),原告亦自陳有同意降價等語,有本院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82頁),佐以原告提出之營業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5頁、第33頁),被告抗辯請款單號:144165之清運報酬,應以單價8,200元計算,應堪採信,則原告雖提出請款明細、發票主張單價為每1台8,500元云云,自不足採信。基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附表編號2、3、4、5所示報酬,依序為301,400元、16,400元、24,600元、57,4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⒊附表編號5所示工程款57,400元部分:此部分(請款單號:146832)之清運費用單價為8,200元,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簽收單、請款明細發票各件影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有被告民事答辯㈠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57至59頁),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5所示工程款57,400元部分,洵屬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⒋附表編號6所示工程款268,800元部分:原告主張此部分報酬(請款單號:147278)為莊巖土一建設觀音工地第二期工程之清運費用,業經其提出報價單為證,觀之被告有於111年6月14日回傳上開報價單,有被告公司印文為憑(見本院卷二第75頁),則被告辯以兩造尚未簽訂合約書確認,應以1台單價8,500元計算,工程報酬應以8500×28=238,000元云云,難認可採。又依原告提出之前開111年6月13日報價單上記載:品名「營建廢棄物處理-建混」、數量「1台」、單價「7,600元」;品名「營建廢棄物處理-建混」、數量「1台」、單價「9,000元」,佐以原告提出之請款明細記載單價為9,600元,亦有請款明細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39頁),顯見與原告提出之前開報價單之報酬計算單價為9,000元不同,是以原告以1台9,600元計算總價為268,800元,與兩造約定不合,自屬無據,又被告不爭執原告已完成載運28台之事實,有被告民事答辯㈡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85至89頁),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附表編號6所示報酬部分,以兩造合意之111年6月13日報價單計價即每1台以9,000元計算,合計為252,000元(計算式:9000×28=252000),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⒌基上,原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6之廢棄物清運報酬為957,800元。又依被告提出兩造110年2月17日、110年5月10日簽訂之簡易合約書約定內容,付款辦法為每月30日估驗計價,乙方(即原告)應附上請款單明細、發票...以書面申請...,經甲方核實後,於次月18日起放款,稅外加,有上開簡易合約書、合約明細表可參(見本院卷一第63至67頁、第71至73頁),則原告對被告之清運廢棄物報酬請求權已屆期,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含稅之清運廢棄物報酬為1,005,690元(計算式;957800+957800×0.05=0000000元),洵屬有據。

㈤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如前所述,均已到期,是原告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8月11日(見本院卷一第5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5,690元,及自111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勝訴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酌定被告供相當擔保金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七、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請款單號 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未稅) 被告主張之應給付原告之金額 本院認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未稅) 1 143613 510,140元 0元 306,000元 2 144165 340,000元 301,400元 301,400元 3 144630 17,000元 16,400元 16,400元 4 146391 25,500元 24,600元 24,600元 5 146832 57,400元 57,400元 57,400元 6 147278 268,800元 238,000元 252,000元 合計  1,218,840元 637,800元  957,800元 含營業稅金額  1,266,552  1,005,69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