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金輝即名家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8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