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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鄧雅心

上訴人
即原告
徐金輝即名家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8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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