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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陳佳君

原 告
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凱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被 告
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發
訴訟代理人
黃瑞鵬
吳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72,08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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