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號
- 原 告
- 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凱
- 訴訟代理人
- 王維立律師
- 被 告
- 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發
- 訴訟代理人
- 黃瑞鵬
- 吳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72,08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