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9號
- 原告
- 慶皇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理源
- 被告
- 台灣動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妤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15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