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75號
- 抗告人
- 林弘濬
- 相對人
- 界大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抗字第7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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