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98號
- 聲請人
- 黃文政
- 代理人
- 謝碧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4,73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共11人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
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9年5月24日起至111年5月23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
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
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
姓名。
(三)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可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申請查詢)。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及有
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五、請說明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
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
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
該營利事業單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
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六、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暨提
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
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
(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
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
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
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該等保單之解約金數額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
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
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聲請人自109年5月起迄今分別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為
何?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09年5月起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
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
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倘若係領現金,應陳
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雇主出具證明
)。
2、聲請人自109年5月份迄今所領取之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數額及相關證
明文件。
3、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如有,係自何時開始兼職?
平均每月之兼職收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
袋或薪資明細單等)。
4、另因聲請人所提出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中有記載來自「富榮食品廠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淞
品生技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淞品實業有限公司」之薪
資所得、「甲○○」之營利所得、「都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之執行所得,請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列明與各
該公司之關係、取得原因為何。
5、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
障礙補助、租屋津貼補貼、弱勢兒少扶助等?如有,每月可
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
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扶
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亦請敘明詳細情形
(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
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
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個人必要支出數額:
1、請聲請人就下列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期」之實際支
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
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或
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
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據並請
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本院陳報
,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
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
房地為何人所有及現居住成員。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
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若為租賃,應提
出房屋租賃契約、給付。
3、如有其他固定之稅賦開支等之必要支出數額,亦請詳列具體
項目及金額並製作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
、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1、說明應分擔聲請人母親黃林金枝之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
、與受扶養人之關係為何,並提出聲請人母親及其他扶養義
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國稅局財產歸屬資
料、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聲請人母親之扶養金額及其
證明文件。
3、說明聲請人母親自109年5月起迄今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
殘障津貼、租屋補助等相關補助款或津貼及領取之金額為若
干?暨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陳報下列事項: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三)聲請人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及有無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之
案件。
(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09年5月起迄今,有無遭
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經
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
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
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
力「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