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00號
- 聲請人
- 吳振榮
- 代理人
- 蔡鴻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61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及聲請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
份,每份51元計算:11人×10份×51元=5,610元)。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本件無法
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
三、請聲請人說明是否漏未記載債權人?
㈠依聲請人陳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
稱新加坡商艾星公司)之陳報狀所示,聲請人似尚積欠新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公司債務。倘是
,請聲請人重新陳報債權人清冊,並依6,630元計算郵務送
達費(計算式:債權人13人×10份×51元=6,630元);倘否,
則請說明上開債務是否已為清償。
㈡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額為「
約新臺幣295萬元」,然經本院核算,聲請人債權人清冊記
載之債務總額應為255萬8,272元,請聲請人說明該40餘萬元
差額之發生原因為何?
㈢另,倘聲請人尚有其餘未記載之債權人,則請說明積欠之債
務及理由為何、提出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
借據等件),並重新陳報債權人清冊暨重新計算郵務送達費
。
五、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起迄今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
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
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聲請人之現居
所是否為其戶籍地,若是,則應說明現居地房屋為何人所有
、基於何法律關係居住於上址。倘為租賃關係,則應提出「
最新有效」之租賃契約書,及每月支付租金之證明。若戶籍
地非為住所地所在,則應說明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理由
,並陳報現住房屋為何人所有、基於何法律關係居住於此,
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
、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
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請聲請人重新製作『聲請更生前2 年』、『聲請更生後迄今』之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
分別製作聲請前2 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
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
在地),基金、外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
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
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
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
可領回之金額、保單紅利金和保單解約金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
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
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
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另債權人聯邦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商銀)陳報,聲請人與
聯邦商銀間曾簽立汽車貸款契約,請聲請人陳報說明所購
買汽車殘值為若干?並提出汽車行照正反面影本。
㈡收入數額:薪資、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
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津貼、買賣股票及基
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
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檢附各該收入之收入證明,
如薪資單等,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
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
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
原因為何。
㈢必要支出數額: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規定,債務人必要
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
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
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
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
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
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
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另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之1 第3 項規定,就此部分即毋庸記載原因、種類
及提出證明文件,聲請人如係依上開標準計算聲請更生前
2 年及聲請更生後迄今必要支出數額,請註明之。聲請人
陳報之必要支出如非以上開標準計算,應列出具體項目並
提出相關文件證明(不得使用食、衣、住、行、育、樂、
其他等籠統項目以為說明),例如:聲請人之衣服、教育
、交通(聲請人上下班交通工具為何?若是使用汽機車,
應提出上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油資、修繕、保養費
用、支出費用之證明文件)、租金(如有租屋,請提出租
金轉帳證明),水電瓦斯及電話費等、醫療、稅賦開支(
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
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
支出數額,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
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㈣請聲請人說明是否受有親友資助,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
(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
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
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
0 號5 樓)申請查詢「最新」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
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行是
否開立存款帳戶,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
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
北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7 年度以來
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
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
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
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
報本院。
十二、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
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者,請聲請人務必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聲請人負擔
「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各別為何
?有無其他可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
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
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或假
設語氣、假設性推論。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
,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
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
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