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06號
- 聲請人
- 鍾添合
- 代理人
- 薛煒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5 月4 日遞狀聲請清算,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 +
1 )×10×43=2,580 。
二、請陳報聲請人109 年9 月16日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後,依約
每月還款了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另請提出聲請人同
時有清償玉山銀行紓困貸款(每月3,333 元)、和潤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貸款(每月6,740 元)、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貸款(每月1,958 元)之借款契約、還款紀錄等文
件。
三、聲請人係於何時成立「成和機械工作室」?成立之資本額、
商業統一編號為何?該工作室提供之服務內容為何?正義大
樓匯款存入至「成和機械工作室」之玉山銀行帳戶內之原因
為何?111 年3 月14日之後,正義大樓是否仍持續匯款存入
該玉山銀行帳戶?如是,請佐以相關轉帳紀錄說明之。
四、聲請人雖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表示,實際上並未
經營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並記載110 年之執行業務為1 萬
元等語;惟參其109 年、110 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109 年有執行所得77,000元,110 年
之執行所得為191,000 元,是聲請人因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
之身分,所得之收入應非僅所述之110 年1 萬元,故請說明
聲請人所述收入與國稅局資料間落差之緣由為何?另聲請人
何以「實際」未經營公益彩券?聲請人現在是否仍持有經銷
公益彩券之經銷證?若否,原因為何?
五、據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111 年間收入之記
載,並與所附銀行轉帳紀錄、外送費用明細等相互核對,聲
請人111 年1 月間領有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給之薪資計
46,363元(計算式:35,297+11,066)、1 至3 月間領有正
義大樓匯款存入4,410 元(計算式:1,470 ×3 )、2 至3
月外送收入752 元(計算式:381 +371 )、4 月6 日領有
優力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3,860元,核其平均每月可得收入
顯不足應所稱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18,960元,請釋明聲請人
如何支應其每月生活所需?是否有漏未陳報之收入?
六、聲請人111 年3 月21日自優力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後,
求職之情形為何?請佐以薪資單、所得明細、薪資轉帳紀錄
等文件,陳報其最近一個月之工作所得。
七、據聲請人中國信託土城分行(000000000000)存摺之記載,
有請聲請人說明以下事項:
㈠該存摺內102 年7 月14日及110 年4 月26日分別有線上彙總1
46,457 元、885,379 元之紀錄,請說明該等款項存入及支
出之原因、用途為何?
㈡帳號36954-**6163-*號之朋友還款,係何人之還款?聲請人
於何時借款給該朋友?借款總額?目前該朋友尚欠聲請人之
債務數額?
㈢聲請人以簽帳卡支出多筆「STEAMGA」、「STEAM P」、「APP
LE‧C」消費之項目及必要性?
八、請說明聲請人戶籍所在之「新北市土城區房屋」及居所地「
新北市三峽區房屋」所有權之歸屬?聲請人居所地與戶籍地
不同之原因為何?
九、聲請人是否請領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
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
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
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
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十一、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
財產為何?請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