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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07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毛崑山

聲請人
陳輝龍
代理人
游弘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費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6,02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共14人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三、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
(一)應詳細說明聲請人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顯有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
    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
    薪資為若干等)。
(二)協商成立之資料(須提出協商之「完整資料」,含附件每月
    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如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三)陳報聲請人自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
    毀諾?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所示,聲請人曾任蘆洲壹零壹健康企業社之負責人,是
    聲請人應說明蘆洲壹零壹健康企業社之營業狀況及收入情形
    ,並提出蘆洲壹零壹健康企業社聲請清算前1日(即民國111
    年5月5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營
    利事業登記資料。
六、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9年5月6日起至111年5月6日
    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
    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
    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
    姓名。
(三)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及有
    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一)財產目錄:
  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
    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
    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
    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
    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
    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該等保單之解約金數額)、事
    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
    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
    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聲請人自109年5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書、薪資入帳存摺封
    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倘若係領現金,應陳報雇主之姓名、
    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雇主出具證明)。
 2、聲請人自109年5月迄今所領取之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
    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及其證明文件。
 3、聲請人自109年5月份迄今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收入
    數額與證明文件。
(三)必要支出數額:
  含聲請人聲請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
    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或加油費用、行車執照影本)
    、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
    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
    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不得空白或僅以概括、籠統方式
    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單
    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1、應分擔陳李呅扶養義務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
    ,並應提出陳李呅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109至110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陳李呅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
    文件。
 3、說明陳李呅自109年5月起迄今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
    津貼、租屋補助等相關補助款及領取之金額為若干?暨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九、陳報下列事項:
(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
(二)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許可和解,
    或破產之案件?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
    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強制執
    行案件係繫屬於何法院?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
    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
(三)提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之「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聲請人之110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領取之金額為
    何?領取後之款項用途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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