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10號
- 上訴人
- 陳姿廷
- 被上訴人
- 林孟霖
- 被上訴人
- 普慶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勵玲
- 被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錫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萬5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4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