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15號
- 聲請人
- 陳瑋鴻即生活健身房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生活健身房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生活健身房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生活健身房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宣告破產,有如附件所示資料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資產負債表銀行存款中各金融機構帳戶最新餘
額證明、機器設備中健身器材市價,並說明其他應收款、存
出保證金之內容及帳列金額依據與實際價值,暨相對人資產
是否有設定質權或供債務之擔保,如有,請說明擔保情形及
提出相關資料。
二、聲請人除資產負債表項下之資產外,是否尚有其他資產種類
?價值為何?亦請查明並提出相關資料以供釋明。
三、相對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項目及數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另應檢附最新之財政部國稅局營利事業
所得稅、營業稅、綜合所得稅欠稅情形查詢表。
四、相對人有無積欠關於員工之薪資,如有,請陳報具體數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相對人出積欠員工薪資之相關證明資料。
五、聲請人雖提出之債權人名冊,但並未提出任何資料為證,且
有部分未記載債權人住址,應補正全體債權人(姓名、住址
、並提出戶籍謄本、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
謄本),另提出各債權發生之證明、補充各債權執行情形(
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
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
事實,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
權、簽發本票、有無連帶保證人等)註明,另應附該債權及
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