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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21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張紫能張惠閔朱慧真

再審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180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在案,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繳,即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張惠閔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1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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