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陳佳君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朱恩志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順興有限公司、謝志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盧昱燐 被 告 益順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朱恩志 被 告 謝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2,05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7,1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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