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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4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宋泓璟

原告
洪逸瑩
被告
亞昕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楊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8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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