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林琮欽
- 法定代理人蔡志勇、余章凱
- 原告得元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宏瀨光電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 告 得元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勇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被 告 宏瀨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章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2萬09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萬3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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