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61號
- 原 告
- 利得惠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銘
- 訴訟代理人
- 陳宜君律師
- 被 告
- 安杰有限公司
- 兼 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岱晏
- 被 告
- 吳昆明
-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 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 新臺幣(下同)649萬8,000元及其利息;備位訴之聲明則係請求
- 被告安杰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649萬8,000元及其利息。經核原告
- 上開先位、備位聲明,係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數
- 項標的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 」規定之情形,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僅依其中價額最高之先位聲
- 明核定之即為649萬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5,350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