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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6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王廷

原告
台灣普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arl Busch(卡爾普熙)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甯維翰律師
被告
良達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鎧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4,1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信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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