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62號
- 原告
- 台灣普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Karl Busch(卡爾普熙)
- 訴訟代理人
- 楊曉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甯維翰律師
- 被告
- 良達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鎧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4,1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