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謝宜雯
- 法定代理人陳金良、王心芯
- 原告立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雅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89號 原 告 立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良 被 告 雅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心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8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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