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58號
- 原告
- 吳世麟
- 訴訟代理人
- 雷皓明律師
- 被告
- 統信磁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岷
- 被告
- 建帝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柔驊
- 被告
- 王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125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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