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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58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林琮欽

原告
吳世麟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被告
統信磁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岷
被告
建帝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柔驊
被告
王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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