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80號
- 原告
- 東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棋
- 訴訟代理人
- 陳珮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聯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2,898元(參佰壹拾萬貳仟捌佰玖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1,289元(參萬壹仟貳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