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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8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謝宜雯

原告
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偉
被告
凱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睿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2,4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3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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