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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
    黃美惠、李曉玫、李孟璁

  • 原告
    織心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宇富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鄧宇軒發光映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織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惠 被 告 宇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曉玫 被 告 鄧宇軒 被 告 發光映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6,367元, 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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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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