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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饒金鳳

原告
織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惠
被告
宇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曉玫
被告
鄧宇軒
被告
發光映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6,367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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