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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1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林琮欽

原告
馨庭生活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豪
訴訟代理人
戴士捷律師
被告
邱勢普

陳和宜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萬0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2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970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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